公司連續兩年不休無薪假,要求用特休休假,特休沒用完也不會給錢,要求年底之前都要用完,這樣違法嗎?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4項規定,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自行排定」。如果因為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也可以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假設次一年度終結仍然有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