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12年7月份因周轉不靈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並汽車作抵押擔保品,至今都還款正常無遲繳, 但12月份卻產生了罰單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共高達6千多,看罰單照片,對方居然拆我車牌安裝在其他汽車 行駛,告知借貸公司也不予理會,請問我該如何自救?可以告對方甚麼罪呢? 還有借款10萬,實拿卻4萬5,分18期(月)並以汽車作抵押擔保品。 借貸時有雙方有約定每月固定還款的金額,不料期間對方竟變相加高還款金額,不從就恐嚇威脅不利!因考慮安全,就配合對方。 上星期對方卻以不想等那麼久時間,要求我結清剩餘欠款,結清費要20萬! 不然會來找我,說要把我汽車變賣,我每個月都有正常還錢,卻要把我車子掉!! 請問這行為可告對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