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大學學生會負責人,交接給下一屆之後被查出決算有誤,2023年8月經校正決算書數字後賠償下屆學生會7699元差額,並雙方簽訂切結書 然十月下屆學生會提出還有17600的收入漏記,推翻切結書並認為我需賠償,調解失敗後我拿回存簿逐一核對,發現因仍有支出漏記,17600的收入其實並沒有流向不明,在我已經賠償7699的前提下對方甚至應歸還一部分款項,1/18再次調解仍破局,對方說要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請問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偽造文書及侵占罪,都要有犯罪的故意。如果只是由於疏忽而造成記帳錯誤,便是過失,不會構成犯罪。提問所述情形,大家都是同學,建議彼此放下情緒,找出錯誤的原因,相互溝通,相信必能達成解決方法,這未嘗不是一種學習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