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 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僱用關係、保護勞工權益不就是勞保局的工作內容嗎?還是勞保局只要等勞工處去處理確認僱用關係之後,再輕輕鬆鬆開罰就好了?勞保局的工作只是這樣簡單嗎? 最後補充我日前也去過勞工處了,只是還沒收到勞工處的回應。當下我先收到勞保局這封回函讓我心灰意冷,很怕勞工處也用其他理由敷衍我,於是死馬當活馬醫,所以上來這邊發問有人可以提供什麼建議,讓勞工可以救濟自己嗎?最後上述文字如有些情緒性發言純屬發洩,請大家見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