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遷讓房屋的訴之聲明, : Q1: 訴之聲明是否一定要指定返還予誰? Q2: 屋外雜物(例如活動攤車,瓦斯桶,廣告)是否要列出並 淨空遷出? 或不管它因佔土地很少比如 2 平方公尺 (避免成返還部份土地案或測量) ; 我看了很多遷讓房屋案, 訴之聲明中都沒有說 屋外雜物或攤車 淨空遷出 PS: 1樓之房屋 (前段有保存登記建物 登記於 甲方+ 房屋後段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我是3位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一); 目前1樓被侵佔賣東西。我己使用此屋35 年以上; 我爸媽不在後, 我是唯一使用人 (佔有人)。是否因我是唯一使用人, 只要寫: 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占有? 不必管其他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