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 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 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 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 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 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 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 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 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 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 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 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 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 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 這樣的事情是合理的嗎? 感謝願意回答的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