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若於偵查程序中,選任三名律師到場辯護,等候時間已逾4小時,卻只有二位律師到場,此時檢警仍可以進行詢問嗎?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意旨,既然已有二位律師到場,足以保障被告的權益,此時檢警即可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