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們公司加班雖然可以選加班費跟補休兩種,但是主管口頭上都會要我們選補休,目前已經累積4X小時補休卻不能自行運用,只有在排假表時讓公司安排補的日子,等公告後我們才知道什麼時後補休。 我有事想用補休不能用都只能逼我請事假,這樣有合法嗎? 感謝解惑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假。第32-1條規定,勞工有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即加班),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雇主應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至於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