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者與生存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 根據民法1114-1116條,在配偶死亡後仍對其父母具有撫養義務,但如此以來一旦配偶死亡存續的另一半便要扶養對方父母到終老(因已無法透過離婚解除姻親關係),請問為何配偶須負擔如此沉重之撫養義務? 且如此是否會有加強無力撫養父母之人自殺動機之可能? 是否有其他消滅姻親關係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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