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 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決心。 約10日後收到文,案件以毀損罪聲請送簡易法庭,如要陳述意見可以書面書狀送簡易法庭。請問收到幾日內必須去陳述?又如何書寫書狀,一定要請律師書寫嗎? 本人的疑問是竊取物品在先毀棄物品在後,為何是以後罪蓋前竊盜行為,這樣如何服眾?懇請指點,謝謝!
簡易程序是不開庭的,建議您要趕快聘請律師撰寫狀子陳述意見,主張是竊盜罪,遞交法院審酌。假如法院未及審酌就作出簡易判決的話,可以遞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