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發生勞資糾紛 勞動部的官員幫我算說資方至少要賠我一百萬 但現場三個調解委員認為只須賠20萬 還說是我的認知和專業錯誤 因為被三人洗腦 我簽署同意 還說調解成立等於法院 無法變動 事後幾年我問了一位律師 他跟我說調解委員只是在調解 大事化小 因為調解成立它們有錢領 也沒有專業背景 我被那三人損害了至少八十萬 請問我可向政府提出國賠或三個調解委員求償嗎 因為律師說 我的勞資糾紛已經過了追討期 法院也不會判資方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