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新聞上的鬥毆事件都用殺人未遂,而許多砍人事件都用傷害很少用到殺人未遂?
砍人事件並未發生死亡結果,究竟是殺人未遂?或是傷害罪?主要關鍵在於砍人者有沒有殺死對方的犯罪故意(犯意)。由於這是內心主觀事實,必須作綜合研判方能認定。砍人用了什麼刀(例如武士刀、菜刀),砍殺的部位是否屬於要害(例如頭部、心臟部位),砍殺用的力度如何(例如猛砍、接連砍好幾刀),犯嫌和被砍者有沒有深仇大恨,都是需要審酌的事項。假使認為只是想「教訓」對方給對方「顏色」看看,沒有置之死地的「殺」意,也不是砍到要害,就可能會用傷害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