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擷取某些小說的一句話或一段文字,將他們印製成卡片之後做販售或作為贈品。 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標明出處,請問這樣會觸犯到什麼法律嗎?
提問人您好,您想做的行為可能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一、將小說段落印成卡片販賣或作為贈品,會涉及的法律問題
把他人小說中的段落,無論是一句話或一段文字印成卡片,並販售或贈送給別人,可能會侵害小說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因為:
(一)小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小說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1]。至於從中擷取的一句話或一個段落,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著作,要看它有沒有原始性和創作性[2],如果文句過短無法表達作者的個性、思想,可能會落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語」[3]類別。
(二)利用他人著作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如果所引用的文句夠長且有創意,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的話,印成卡片並販售或當贈品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改作和散布等,必須事先經著作權人同意,才不會侵權。
1.重製[4]
用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等方法把著作的表達再次呈現,例如影印某本小說,或把他人拍攝的照片印製成T-shirt。在提問者的情況,如果您原封不動地將小說中的片段放到卡片上,就屬於重製。
2.改作[5]
指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將原本的作品另為創作,例如將日文小說翻譯成中文。若提問者將小說中的片段轉換語言或改寫再放到卡片上印製,屬於改作。
3.散布[6]
散布則是指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對公眾交易或流通,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所以如果他人的小說重製在卡片上,對外販賣獲利(有償)或是贈送(無償),都屬於散布的行為。
(三)沒有取得授權同意,屬於合理使用嗎?
1.什麼是合理使用?
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改作或散布他人的著作,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不過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7]的情形時,即使沒有得到著作人的授權,就可以使用著作一部分或全部的內容,不會構成侵權[8],這是為了調和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例如,老師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印製講義、教材授課[9]。
至於怎麼樣才符合合理使用的合理範圍,必須由法院從利用的目的是不是商業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在整個著作的比例、利用結果對於著作在市場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個案綜合判斷[10],無法一概而論。
2. 販賣或贈送印製小說段落的卡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
將小說段落印製成卡片,如果只是為了個人自用、收藏,且以「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較可能主張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的保障範圍[11],不會被認為是侵權。但若以營利目的,將重製後的物品販賣賺錢[12],恐怕不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1條或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印製、販賣卡片,將侵害他人著作權喔!
至於將卡片當成贈品,仍可能會被認為具有商業目的,因為即使沒有獲利,但藉此減少買家的花費或是促進賣家的商業活動,都可以被認為是具有商業目的[13]。而商業目的比起非營利性教育目的的利用,比較不容易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二、標明出處就不會觸法嗎?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依舊必須尊重著作權人,所以法律特別規定,即使在無須同意的情況,也要明示出處[14]。
但即使註明出處、作者了,不代表就屬於合理使用,法律已明文規定,只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還有經過第65之2條標準的檢驗後[15],才算合理使用。否則只要拿他人著作並標明出處和原作者,就能營利賺錢的話,根本無法保護到著作人。由於提問者的行為包含重製或改作,以及散布等營利,較難認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就算標明出處,還是有違法的可能。
三、侵害他人著作權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前2項[16]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75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可被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針對未經同意對他人著作進行改作,同法第92條[17]有明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金。最後,擅自散布他人著作或著作的重製物[18],也可能被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的罰金。這些罰責都不輕,真的不要以身試法!
(二)民事責任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19],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的部分,被害人可以選擇依民法第260條要求填補損害和所失利益,或是請求侵權者因為侵權行為所得到的利益(例如販售卡片的利潤)。
四、結論
小小的行為,可能面臨重罰或賠償,所以用重製等方式利用他人的創作時,必須非常謹慎,建議還是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比較好,或者如果真的很喜歡那段文字,就印出來當書籤自己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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