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時遇下列兩種情況是否能向房東求償?如何主張? 1. 雙方議定租賃且房客已下訂,房東依議定於兩週內增補家具電,房客也拒絕多項洽談中租賃物件,但房東卻在簽約前一切反悔,僅退還訂金,請問房客是否可主張同等訂金之賠償?如何主張? 2. 雙方若已簽約(有註明若有一方反悔需給付另一方一個月租金),但房東於議定起租日前反悔說要退訂金,房客於line上留言匯款資訊(房東失信的行為讓房客擔心房東可能會拿著訂金消失,故覺得應該先拿回已付的訂金,保障權益。但並沒有解約的意圖),同時補留言不同意解約,房東確以房客有留言匯款資訊等同解約,請問法律見解真如房東所述這樣就是同意解約了嗎?還是依契約請求返還一個月租金?還是只能請求賠償訂金數額? 再請法律背景的善心人士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