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去法院旁聽聽到一則關於給付工程款的案子,原告因工程完工時間超出契約時間而請求抄出時間的監工費用,而被告認定原告未盡監工責任,才延後完工時間。我想請問在這樣的前提下為甚麼不是被告未在期限內完工的責任呢?
工程案件一般屬於承攬契約,業主(定作人)、廠商(承攬人)約定由廠商完成工程,業主給付報酬,法律規定可以看民法第490條[1]。 承攬案件中,通常雙方會簽訂契約,如果有簽訂契約,業主、廠商的權利義務就會先依契約約定;沒有約定時,則依民法規定處理。每個案件情況ˋ個別契約內容都不一樣,單從提問敘述難以完全了解法院旁聽案件的事實全貌。 在這裡,將針對民法規定「一般承攬案件遲延完工時,雙方可能有的權利義務」作說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