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5條規範的休息時間30分鐘是否可被拆分成兩個15分鐘?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2-27 15:08

您好,我想詢問勞基法內規範工作4小時後必須休息30分鐘的規範,若公司把30分鐘拆成兩個15分鐘,要大家輪流休息,請問是否合乎規範呢?謝謝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指累積)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只有例外在:1.實行輪班制。2.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下,雇主才能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的勞工,有適當的休息時間,來恢復體力。因此,勞動部(即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年6月4日台77勞動2字第10976號函重申,雇主提供勞工休息時間「仍應至少1次給足30分」。

本條規定是自早年的工廠法移植至勞動基準法,實際上很難一體適用在現今多元的工作模式。因此,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在發動勞動檢查時,對於本條解釋仍稍有不一致,但為了避免受罰,仍建議採取較保守解釋法令的作法為宜。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