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父親、母親、3名子女c1(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c2(未婚)、c3(未婚) a有領老農年金、b有領國民年金、c1、c2、c3都有工作有收入 目前是不知道c2、c3有多少資產,月收入是多少也不知道 ,只知道c2、c3未婚而已。 目前b住在安養中心,月費用都只由c1在負擔,另外兩名子女c2、c3拒絕支付,。c1目前還能夠支撐,目前想法是想母親走後向c2、c3請求代墊費用。而父親的年金也不夠養自己的情況下是否就不算在扶養費用分攤的人數裡 ? 譬如母親醫藥費上,負擔比例上 c1 、c2、c3 各出1/3,父親不用。 另一個問題,c1除了扶養母親外還要扶養自己+2名未成年子女,所以扶養的人數比較多負擔比較大,所以c1在向c2、c3請求代墊費用上可以請求比較多,還是只能向c2、c3個請求1/3的代墊費用 ?。 又或者是先提比較高的比例,再由法院依各自的經濟條件裁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