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超速 就一定是公共危險罪? 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還是說還必須情節重大 嚴重危害,才算是?因為我看一般來說,超速40公里以上,通常就是記點三點,罰鍰,吊扣牌照!
誠如提問所述,單純超速駕車只是交通違規的處罰問題。但是如果超速駕車蛇行甚至飆車,按照個案具體情節,會有構成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危險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