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身份為機關的約聘人員,先前因公受傷開刀,後根據公教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辦法申請慰問金。 我的身份符合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權責為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今我收到的回覆為慰問金不予核發,原因是服務機關並無合適的資金經費可支出。 此經費之預算,應依第11條第一項進行編列。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的服務單位是否有違法的事實?若我想爭取此筆慰問金,建議應採取何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