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 事情發生如下: 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 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 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仁」之事實所做出的行為,但卻讓A感到不適,不理解這樣私下的行為,為什麼需要被這樣以公布姓名的方式去說明這件事,也不只是告誡小部分同仁,或者通知自己的主管,請他來告誡自己而已,感覺有意讓其他相關部門的人來議論、指責或嘲笑的感覺,讓A之後在公司的一舉一動都感覺到不舒適,深怕自己做了什麼又要被公開指責,甚至呈現焦慮的情況。 想請問在以上的情況,A無意讓這樣私下的對話或行為被公開,但B以告誡或其他因素考量的緣故,將此事公之於眾,是否有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