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 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 疑惑的點在於: 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 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 求解釋謝謝🙏
勞動基準法曾經在民國109年6月10日修正了第80條之1,總統府公報第7488號刊登的總統令及其附載條文,都是「第八十條之一」。因此應該唸「第八十條之一」才對。檢索系統顯示「80-1」,是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簡便方式,並非正統用語。其實兩者沒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