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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婦幼展被強迫推銷保養品可以退貨嗎?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 2024-03-23 17:31

去逛婦幼展的時候,保養品業務主動拉人要給贈品、填寫一下問卷之類的,就開始瘋狂推銷,由於我又坐在裡面,無法出去,只好被迫購買。
業務說下星期一會幫我寄出商品,由於手上贈品不足,所以也沒有一並給予,但已經一個星期了,商品也還沒到。

我就打去他們公司要求退貨,他說他們是實體店面不給退,沒有七天鑑賞期。

我想詢問一下,這樣我是不是就無法退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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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法律規定與相關機關意見簡單做說明,法律百科未提供個案諮詢服務,且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到消費糾紛,建議尋求您購買商品地的消保單位協助。

鑑賞期的適用範圍
一般俗稱的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一般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消費者,所設定的「無條件解約權」,確保消費者不至於在倉促、無法充分檢查、缺乏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購買商品[1],因此吃虧的情形。
而這樣的情況除了「通訊交易」(包含現在通行的網路購物,或者早期的郵購)以外,還有所謂的「訪問交易」,也就是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邀約,而上門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者在街頭、其他場所進行銷售的交易[2]。常見的型態,如知名化妝品業者業務會在路上隨機要求消費者協助填寫問卷、趁機推銷,而這種情況是能行使解約權的[3]
在展覽會場被推銷,屬於訪問交易嗎?
如提問中問及的婦幼展,或者是各種展覽(書展、寵物展、廚具展、婚紗展、旅展、寢具展),過去曾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回覆函的見解,認為如果消費者是受到業者邀約或廣告吸引,而主動到展覽會場,不符合訪問交易的定義,即使在展覽上買東西,也無法在7日內解除契約[4]
不過,晚近的消保單位見解則認為,即使消費者主動到展覽會場,也不一定代表是同意被邀約到特定櫃位購買商品,所以在展覽會場受到特定業者的推銷話術而購買,也還是能在7日內解除契約[5]

 

延伸閱讀:
李昕(2023),《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雷皓明、張學昌(2023),《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法律百科作者(2022),《網路上請人代購,適用七日鑑賞期嗎?》。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粧品,該如何退貨?》。
  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2012),《電子郵件回覆函 消保法字第0980010203號》:「至於消費者於旅展、婚紗展或美食展等大型展覽所為之買賣行為,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邀約或廣告而主動至會場,而與前開定義不符者,則無法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
  5.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2017),《美容展購買化妝品爭議》:「商展消費是否屬於訪問交易?不宜一概而論,須就具體個案事實綜合各項因素判斷之。舉例而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展場攤位)成立之買賣行為,非訪問交易;消費者購買該次商展主題之相關商品或服務(例如於書展購買圖書),原則上亦非屬訪問交易;但仍需再考量邀約之過程、消費者有無預期心理準備、是否處於可檢視該商品服務及比較同類商品服務之機會等因素,始能為正確合理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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