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父母親大約20年前離婚,後來父親另外組織家庭,請問這樣我對父親是否有撫養義務?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3-2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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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條件
一般請求扶養的要件有2個:一是已經生活有困難、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二是沒有足以謀生、找工作的能力。不過父母(或祖父母)只需要無法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1]
子女可以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嗎?
如果父母曾有對子女從事以下2種行為其中之一,子女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2]
父母對子女,或者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者是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父母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盡到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結語
若依照提問人所問及的情形,還需要探究是否父親在離婚後、另組家庭時,在對提問人仍具有扶養義務的情況下,是否確實沒有盡扶養義務(若期間有提供扶養費,可能就不符合此要件)。是否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仍須視個案情況判斷,還請參考。

 

延伸閱讀:
郭靜儒(2023),《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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