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其聲稱可以教她「外幣匯率」,因此她傻傻的就跑去匯了5000台幣不等給對方的帳戶。 現在警方已經受理報案了,做了筆錄也有拿到報案證明單。但我朋友她有身心障礙手冊,承辦員警並不知情,在詢問過程中未提及可以有家人(直系一等親)陪同製作警訊筆錄。 她和我都很擔心,會不會再做第二次警訊筆錄。然而,警方抓不到人還好,但人抓到了之後要上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偵查庭我畢竟是友人,所以不得介入。 我朋友很緊張(對於偵查庭的部分) 我也有告訴她一些關於偵查庭上的SOP 我這邊也有法扶資源,但我還是想問一下前輩們的建議、看法。 謝謝! 我想問,有關於她這樣子的情況,
如果有必要的話,您的朋友可以委任您擔任「告訴代理人」,在警察機關、檢察官偵查中到場說明。(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