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界前輩們平安。 我有個有身障第一類的朋友,她被詐騙5000台幣不等。昨晚(3/26)我已陪同其住所之轄區派出所報案。但因為她家人已經到場,所以我就離開了,後續她和我口述,承辦員警有對她做一個叫做「警訊筆錄」的文件,還有一份「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她那邊。 但由於她是身障者(我沒有歧視的惡意)所以她表達不清楚,承辦員警也不知道如何受理此案件。 照常理,這筆錢應該要不回來,但若是警方找我朋友做第二次的警訊筆錄,我和她只是朋友關係,我的身份能不能陪同她一起製作第二次警訊筆錄? 謝謝各位法界前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的規定,如果您接受委任成為身障朋友的「告訴代理人」,便可在警察機關以及未來檢察官偵查中到場陪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