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窩內容物並非只有口水尚有海水及其他
首先,應先行釐清,法律制度上創設「孳息」概念的目的何在?
一、孳息制度的意義︰
(一)孳息制度的意義,在於解決原物與該物所出產之利益(即孳息),應該歸屬於何人。例如,土地為甲所有,該土地上之果樹亦為甲所有,縱使該果樹是由他人種植。因此,該果樹上的果實、樹脂,在摘取來後亦皆為甲所有,而非國家所有,此即民法第766條之立法意旨[1]。但甲將其土地租給乙,並允許乙經營該果園,難道此時乙就取得了果樹和果實的所有權了嗎?實則非然。
(二)按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一項參照。此之「取得權」或稱「收取權」,因為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所擁有的權利,而有不同性質。
1. 土地所有人︰如果土地所有人本於其所有權收取樹上之果實,其收取權即具有物權效力,因為使用、收益權乃所有權的表現(民§767)。當然,本於使用、收益為目的之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其收取權亦具有物權效力。
2. 土地承租人︰然而,土地之承租人之所以能夠取得果實,是源自於他和所有人間之「租賃契約」,因此,其收取權係本於租賃契約之債權,亦即該收取權只能夠對於出租人行使,而僅具有債權效力而已。如果有第三人任意將果實摘取,並非侵害承租人之權利,因為承租人之收取權仍存在,其僅侵害土地所有人對於果實的所有權。
二、回到題目,論者試問蜜蜂的蜂蜜和燕子的口水是否為天然孳息,則須先行討論是否有人對於蜜蜂與燕子具有所有權,再論該人將蜜蜂與燕子租與他人,其出產物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關於天然孳息的規定。
︰此問題(例如)就像是,一人將其獵犬租與他人,則該獵犬於森林中捕獲之兔子,是否為天然孳息之問題,顯見否定之答案。
p.s.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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