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親子的「收養」制度
首先,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父母子女的制度,民法上稱為「收養」,問題提到的民法第1074條就是關於夫妻想要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養子女的規定[1];如果是有血緣關係的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則是透過「認領」的制度讓子女成為婚生子女。至於「領養」是一般通俗的用語,但民法上並沒有這種稱呼喔。
關於這些字詞的意義和區別,可以進一步參考:楊舒婷(2018),《認領、收養、認養、領養?》。
首先,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父母子女的制度,民法上稱為「收養」,問題提到的民法第1074條就是關於夫妻想要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養子女的規定[1];如果是有血緣關係的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則是透過「認領」的制度讓子女成為婚生子女。至於「領養」是一般通俗的用語,但民法上並沒有這種稱呼喔。
關於這些字詞的意義和區別,可以進一步參考:楊舒婷(2018),《認領、收養、認養、領養?》。
事實上夫妻[2]共同收養子女,收養無效
依照我國現行法,如果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就無法共同收養子女,換句話說,一個人只能成為一對夫妻或一個人的養子女,除了夫妻以外沒辦法同時是二個人的養子女[3],就算這兩個人是事實上夫妻的關係,也不是法律允許共同收養的情形;違反的話收養無效[4]。有學者認為這樣這是為了不要造成二個以上的親子關係,避免親屬關係複雜[5]。
這樣的規定,不論是同居的異性男女或同性伴侶都有適用,法院也都曾經分別做出判決認定收養無效或不允許收養[6]。因此,如果事實上夫妻想共同收養,依照我國法律,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共同收養子女。
依照我國現行法,如果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就無法共同收養子女,換句話說,一個人只能成為一對夫妻或一個人的養子女,除了夫妻以外沒辦法同時是二個人的養子女[3],就算這兩個人是事實上夫妻的關係,也不是法律允許共同收養的情形;違反的話收養無效[4]。有學者認為這樣這是為了不要造成二個以上的親子關係,避免親屬關係複雜[5]。
這樣的規定,不論是同居的異性男女或同性伴侶都有適用,法院也都曾經分別做出判決認定收養無效或不允許收養[6]。因此,如果事實上夫妻想共同收養,依照我國法律,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共同收養子女。
同性婚姻當事人可以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
最後,過去實務上遇到的問題是:過去無法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間,想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條第1款的規定,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然而,因為過去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實務上難以准許同性伴侶間的繼親收養。
這種情形在2019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改變,新法規定同性婚姻的一方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7]。因此,長年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的同性伴侶,在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8],就可以準用民法規定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權益。
最後,過去實務上遇到的問題是:過去無法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間,想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條第1款的規定,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然而,因為過去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實務上難以准許同性伴侶間的繼親收養。
這種情形在2019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改變,新法規定同性婚姻的一方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7]。因此,長年無法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的同性伴侶,在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8],就可以準用民法規定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