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我想詢問是耳環,配戴過不喜歡,適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因為耳環不會與他人共同配戴,有衛生疑慮。
首先你要先去定義消費行為為通訊交易還是實體交易
倘若為通訊交易又依其消保法第19條第二項之但書條例確認
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所示,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然其耳環分【夾戴】【針刺】應分開討論之
但現有解釋之舉例個人衛生用品已密切接觸個人私密處為主,通訊交易之耳環多案例皆為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之鑑賞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