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2024/2/17(郭律師發表的文章)標題: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如何降低被追討的風險? 內容與我的經驗很像。所以我有問題想諮詢 1.當初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協議離婚,內容是共同監護,協議小孩是在他哪裏,費用也是他負責,女方去帶出來的部分女方自行負責。 男方離婚後用小孩的名字來討要撫養費,當時女方有重度憂鬱症,上法庭後,男方帶小孩上法庭,女方精神狀態無法繼續進行,就與男方簽署和解書,每個月需支付6300。 男方又告女方不當得利,追討離婚後到扶養費這庭結束,這段期間的扶養費,我就這點因看律師的文章,而疑問,我這種狀況還能討回嗎? 再來就是女方目前走消債案件,已無多餘的錢能支付扶養費,男方常常寄通知書要女方支付扶養費,說要去做強制執行,這個問題能有其他方法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