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母親過逝時,我因案在監,到我今年一月16出來時已經快1年了,由於本身有債務問題不想繼承,這樣的情況我還能辦理拋棄嗎?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由於你的問題過於簡略,有很多疑點,所以你到底能不能辦理拋棄繼承涉及以下幾個爭點,那就是你的母親究竟何時過世?而你又是何時得知母親過世的事實?這些都涉及拋棄繼承的時效起算點。
如果,自你知悉母親已過世的事實開始起算迄今已超過3個月,那麼你就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
不過,自2009年起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換言之,現行的民事繼承法律制度的設計很保護繼承人,因此你也不一定非要採取拋棄繼承不可。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