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因為家庭因素,我與妹妹希望未來自己如果有任何情況,彼此會是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而不是我們的父母,一直找不到相關資訊,請問如果我們想申請更改我們的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該怎麼做
被繼承人如果未婚(無配偶)而且沒有收養孩子(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便是遺產繼承人,在順序上優先於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這是法律的規定,想要申請更改順序,毫無可能。
您好:
雖然在繼承順序上是沒辦法更改的,但關於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為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