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1. 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 2. (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 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 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 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 3. 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 是履行合約的保證, 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 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 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