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滿18歲了 有告知父母要搬出去住但沒告知地址 然後父母報我失蹤人口 我在網路上查到了以下資料 「尋獲已成年人,會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報案人意願。如不願聯繫,將於當日內將尋獲撤銷情形,通知原報案人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査。」 請問 上面那段話的意思是 如果我媽媽願意和警局聯繫那她就會到警局來找我嗎?我會被她帶回家嗎?我不能做完筆錄然後辦理撤銷協尋就好了嗎? 麻煩解答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