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舒服,但他還是在我沒看到的情形下用痛了我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17 22:20

我是一名高中生,現在17歲,我高一時(15歲)與18歲的他交往,他時常跟我約在補習班後面的巷弄裡見面,已經好幾次了,他帶我到巷子裡面還有一個很小的縫裡,我那時並沒有拒絕,但是我覺得不舒服,甚至還有把我弄到流血,他以他的手指進入我的下體達五次以上。他第一次把手指插進我的肛門內,我就覺得很不舒服了,我有叫他不要弄,但他後來好幾次都有用,那時的我不知道如何向家長求助,就一直讓這件事發生,甚至之後他還一直要求我拍肛門擴張的影片以及排泄時的影片給他,以這些來滿足雙方慾望,在他要求這些時,我心裡是很不想的,也有拒絕過,但拒絕就會發生爭吵,時間長達一年多至兩年左右。

他還威脅說如果分手就會把這些外流,因為在視訊時他有使用螢幕錄影來錄下我的人及身體,我也有看到他錄的影片,在那次提分手後,陸陸續續我們還有因為事情爭吵,然而我提出了分手,他還是以一樣的招式來威脅我,甚至說要創一個群組,然後把我的家人都加進去那裡面,讓他們知道我做了這些事,後來一樣的方法我被威脅了但還是妥協了他,請問這些有什麼罪名可以提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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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僅針對法律部分回覆,但由於牽涉到個案需求,強烈建議向足以信賴的家人、親友求助,避免獨自面對。並備妥相關證據洽詢專業律師,以利後續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並循法律程序向檢察官、警察申告犯罪事實,採取法律行動。

交往期間從事性行為與拍攝影片部分
與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所規定的性交,包含性器進入/接合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接合[1]。而問題中的行為,由於其中一方尚未滿16歲,已經構成與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2]。即使隨時間經過,在雙方均滿16歲的情形,仍然會依情況有強制性交罪的問題(詳後述)。
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部分
法律上的性影像,所指的是含有性交行為,或者性器、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的影像[3]。由於被拍攝者迄今尚未滿18歲,是法律所規定的「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規定[4]
以影片威脅,使從事性行為與拍攝影片部分
可能有強制性交罪問題
雖然滿16歲之後,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從事性行為。但如果是一方以名譽、外流性影像等方式威脅他方從事性行為,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5]。且若後續強制性交過程中有再行照相、攝影,更可能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6]
強制拍攝性影像
在性影像的部分,法律所保護的範圍更大,在未滿18歲的情況下,遭到脅迫而被拍攝性影像,拍攝者會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的強制拍攝性影像規定[7]
建議尋求有關機關協助與個案法律服務
首先,由於提問人有相當迫切的個案諮詢需求。蒐集、保存證據對申告性犯罪來說尤其重要,建議可以盡快洽詢專業人士協助。同時,雖然社會上往往有檢討被害人的聲音,但性犯罪中真正犯錯的,始終是缺乏對他人身體自主尊重的加害人,向家人、親友,或尋求如社工、諮商心理師求助,並不是可恥的事情。也希望提問人的問題最終能獲得妥善的解決。
對被害人的保護
現有規範中,還包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層面提供的保護,被害人在程序中的隱私與程序保障,還有性影像的移除或下架機制等等,均有更加完善的規定,可降低提告之後的身心負擔。
可尋求的資源
可參考法律百科以下內容,視您的經濟情況、具體需求,尋求適當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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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區:《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4項:「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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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18 20:12:20
在十五歲時所發生的事,需要提出怎麼樣的證據才得已構成其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