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不得檢舉的修正草案的頒布與新聞稿的頒布是否生效


4/4號收到一張來自於3/29號的機車違停人行道罰單.原目的是領取郵局包裹.金額不大.繳掉是沒問題的.只是在收到這個罰單後.有了解到2024年3月以後已有修正法案不開放民眾檢舉.想了解.若是不開放民眾檢舉.卻依舊開放了.這屬於行政疏失.或可以以此法案的生效與否作評判呢?查了很多資料.資訊源較少.想問看看有沒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為小弟解惑><

白話諮詢重點整理:
1.修正法案是否生效資訊源該如何查閱呢?
2.假設法案成立.明文規定不開放的情況卻依舊開放了.這證據是否不作數?
3.亦或是違規事實判訂開罰與開放與否可以個別判定呢?

真心想藉由這個機會了解一下最日常的法規.是如何運作的呢.如果有專業或好心的大大.真心的感謝感謝.希望能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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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有關「交通違規檢舉」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修正法案生效日哪裡可以查詢?
哪裡可以查詢法律修正條文?

如果要查詢新修正的法律條文,可以到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1]

修正法案是否生效?

新修正法條需總統公布[2]後,才會發生效力,但具體什麼時候會生效,必須視法律有無規定要在特定日生效,如果「沒有指定特定施行日」,那就是統一從公布或發布之日當天開始算3天,算到第3天就是生效日[3];如果「有指定特定施行日」,此時不用再計算3天,可以直接以這個特定的日期作為生效日[4]

雖然立法者在修法時有權決定施行日,但這個指定施行日的任務,也可以交給其他機關決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每次修法後的施行日也都是另外交由行政院用命令決定[5]。其他有關新修訂法律生效日疑問,可以進一步參考,楊舒婷(2022),《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了嗎?怎麼判斷增修的法律什麼時候生效?》。

本案開罰並沒有違法

因不確定提問人「假設法案成立﹒明文規定不開放的情況卻依舊開放了這證據是否不作數?」的意思,這邊先假設提問人的意思是「為何法律已經修正限縮民眾檢舉,卻仍然收到違停罰單?」。

機車如果違停在人行道可能會被開新臺幣300~600元的罰單[6],這在現行法是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之一[7]。雖然這陣子立法院有在討論要減少可以讓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也有討論機車違停是不是改為不開放檢舉,但這個修正法案還是草案,也就是仍在討論中、還沒確定;即使法律修正案確定通過了,也不等於已經施行,必須新修正通過的法律經過總統公布、並且開始施行後,才會適用新修正通過的法律。在確定的新法尚未施行前,仍應適用現行舊法的規定,在現行法的規定[8]下,機車違停人行道民眾仍可檢舉。

附帶一提,新法修正草案[9]目前有很多不同的版本,實際上哪個版本會通過還沒有確定,所以開放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類型必須等到總統公布後,才會知道最後選用的版本,提問人可以持續追蹤後續修法的動向。

違規事實開罰與民眾檢舉的法條依據不同

因不確定提問人問題「亦或是違規事實判訂開罰與開放與否可以個別判定呢?」的意思,這邊先假設提問人的意思是「『違規事實判定』與『民眾得檢舉事項』是否可以分別判定?」

違規事實有無的判定與是否屬於民眾得檢舉事項,規範的法律條文並不相同,所以是分開判斷的,例如:駕駛人有無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臨時停車(俗稱:紅線臨停)[10],警察可以自行透過行車紀錄器影片來判斷,對違規者開單;但同樣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臨時停車,卻不是民眾可檢舉的違規事項,所以即使有違規行為,且經民眾事後檢附相關影像資料檢舉違規,警察機關仍不會舉發,也就無法對駕駛人開罰。

小結

確實有些交通違規是不開放民眾檢舉的,民眾檢舉了警察機關也不會開單舉發。但機車違停在人行道上目前仍開放民眾檢舉,民眾檢舉讓警察開單這部分沒有違法;至於是否繼續開放民眾檢舉,修法還在草案中還沒確定,即使立委修法通過,也要等法條真的施行了,才可以主張新法的規定。

註腳

  1.   立法院(n.d.),《立法院法律系統》。
  2.   總統所公布的法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總統府(2024),《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命令可以到行政院(n.d.),《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15款:「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十五、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15款。
  9.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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