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日食安問題嚴重,目前服務的單位,中午有提供長者餐飲服務。 試問,如不幸發生食物中毒疑慮,請問單位負責人、幹部、社工、廚媽(有支薪)會有什麼相關法律責任應負? 如若,已明文規定提醒長者了,長者仍私藏中午餐點,帶回家留到晚上才吃,吃壞肚子,請問單位需要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