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歸前妻) A先前因整修老房子向銀行貸款500萬元來修繕,媽媽的房子是擔保品、姐姐作為擔保人,貸款已申請通過,已使用300萬元,不料前陣子A因病去世,A無其餘資產,只有貸款出來而剩餘尚未使用的200萬元現金。 1、想請問子女若繼承,是否可以只領取銀行存款的200萬元及A的勞退金而不用處理負債?(因辦理貸款銀行與現金分別為在不同銀行) 2、若子女要繼承,貸款的部分是否要請子女先提供新的擔保品及擔保人來更換?因原先的人不願意繼續擔保。 3、若子女一直遲遲不辦理繼承或不繼承,作為擔保人及擔保品應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