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補習班,入職時公司表示即將上市櫃故完全遵照勞基法;唯公司於勞動節並未放假補休,每週亦需於某天提早兩小時開週會。 向公司管理階層請教,得到回覆: [補習班是彈性工時,跟一般公司的時間會不同。 例如一般公司是9小時,中間1小時用餐。 但補習班一天只有8小時,中間其實也都會有用餐等時間,所以工作的時數每天都已經是優惠大家,長期下來,應該可以算出是多少的時數。 週會一週也就是提早2小時來而已。 並且滿一年以後,在暑期可以有5天的額外假期,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這個是優於勞基法的! 因為已經優惠大家很多了,因此5/1也就正常上班!] 請問以上說法有符合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