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同性伴侶到底有無收養他方孩子的可能?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3 12:01

想針對「士林地院104年家聲抗字第31號」,如果還有抗告的機會,是否會因為釋字第748號,以及後續相關立法保障同性婚姻而改變判決的可能?(也就是同性能成為法律上夫妻是否就得以收養他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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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收養關係的規定在民法第1072到第1079條之5。但如果是未成年收養,則要再特別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5到第19條的規定。

收養的條件限制
以下僅列出一些較基本的條件限制:
相關人的同意
收養是一種契約,除了需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同意外,原則上還需要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1]。而在未成年收養情形,不論父母是否離婚或是否為親權人,都還是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而如果被收養人有配偶,則需要得到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2]
年齡差距
在年齡上,收養人原則上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3]。夫妻共同收養時,若夫妻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另一方只需要大於被收養人16歲;而在配偶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子女時,也只需要大16歲即可。
倫理考量
如果有一定的身分關係也不能收養,例如不能讓小自己很多歲的手足變成子女,避免在倫理上發生衝突[4]
同性伴侶收養
隨著同婚專法的通過,收養也一併在準用範圍內,但是限於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情形[5],現階段不能共同收養與任何一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所以同性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要收養的那方只要比子女長16歲,就可以收養。

延伸閱讀:
陳又溥(2021),《如何成立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快速掌握收養成立條件》。
楊舒婷(2021),《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註腳

  1.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2.   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3.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4.   民法第1073條之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5.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