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
什麼是特留分?
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
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
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當繼承人重大虐待、侮辱,或是故意違法讓遺囑對自己有利,又或者更嚴重的殺害被繼承人的話,會面臨喪失繼承權的處境,具體規定請大家自己先試著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的文字(尤其是同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倫理道德、避免繼承人把其他繼承人殺害,以及確保被繼承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財產的分配。
當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那麼被繼承人就可以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是侮辱的情況,被繼承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是侮辱的情況,被繼承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此時虐待的意思
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都是虐待[2]。但是不是「重大」虐待,注意還是要用一般人的角度來衡量,而不是由被繼承人自己決定就算數。
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都是虐待[2]。但是不是「重大」虐待,注意還是要用一般人的角度來衡量,而不是由被繼承人自己決定就算數。
被繼承人要怎麼「表示」?
被繼承人一旦「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並不用上法院喔。一般學說與實務認為這個「表示」的方法,由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所以不一定要用遺囑的方式[3],就算口頭表示也可以;但是如果用遺囑的方式表示的話,由於民法對遺囑的方式有特別規定,就一定要照著民法相關規定[4]來完成。
被繼承人一旦「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並不用上法院喔。一般學說與實務認為這個「表示」的方法,由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所以不一定要用遺囑的方式[3],就算口頭表示也可以;但是如果用遺囑的方式表示的話,由於民法對遺囑的方式有特別規定,就一定要照著民法相關規定[4]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