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很納悶,當父母去世之後,法律有保障子女的特留份,但是如果子女對父母長期不孝、施加暴力,甚至希望父母趕快離世,以繼承財產,而父母為了面子也不敢告上法院,那我想請問的是,難道他們別無選擇一定要將財產特留給子女嗎?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謝謝!
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當繼承人重大虐待、侮辱,或是故意違法讓遺囑對自己有利,又或者更嚴重的殺害被繼承人的話,會面臨喪失繼承權的處境,具體規定請大家自己先試著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的文字(尤其是同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倫理道德、避免繼承人把其他繼承人殺害,以及確保被繼承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財產的分配。
註腳
可以採用「喪失繼承權」的方式處理 父母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 (1)子女有不孝事實;(2)被繼承人(父母)表示子女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