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剛入職新工作,是一份保全的職缺,去了以後,面試通過,就簽寫了一份類似工作合約書,內容大約是這樣,每日工時12-15小時,日薪1300,如無上班,需自行補貼1300元,找人替代上班,一個月30天出勤,每日15小時,薪資結構忘記是月還是小時,但是金額是固定的42000,這樣的合約有沒有法律效益?這樣的工作內容,我的朋友有被騙嗎?謝謝您,期待您的解惑,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