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部門服務,前陣子被單位主管指責我時常假借長官名義傳達不實訊息,但我極力辯駁並沒做這樣的事情,之後人評會也決議不處分,想請問單位主管未經查證就撰擬處分簽,所造成個人的名譽損害,能否針對單位主管提告毀謗呢?
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提問所說的情形,似乎只是機關內部人事處分的簽辦流程,與犯罪構成要件未盡相符,難提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