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問題,其本質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之人,因為多管閒事,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然而,該事務之管理不利於本人,且非本人所願︰
一、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而言[1]。這就是俗稱的雞婆婆行為,法律鼓勵人們相互幫助,因此對於因為幫助他人所造成的費用或損害,可以請求被幫助人償還之。而無因管理有可分為,以下兩者︰
1. 適法無因管理︰係指管理他人事務,該管理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之意思。
2. 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1)有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2)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其意思;(3)既不利於本人,且違反其意思
(二)區分兩者的實益(實際效益)是,如果為適法者,得請求相關費用,相反的,為不適法者,僅得就本人受利益限度範圍內,請求費用。意思是說,某甲好心幫助乙餵狗,花了300元的飼料,對乙來說是有利的,且乙也因為太忙所以沒有餵食,因此屬於適法無因管理,甲可以請求300元的費用。但是,如果甲因為幫倒忙,把狗餵死了,對於乙來說根本沒好處,還只有壞處,此時甲怎麼能夠向乙要求飼料費用呢。
二、具體的法條操作︰
(一)某甲不得依照民法第177條之規定,向屋主請求償還相關費用︰
1. 不適法無因管理
(1)不適法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行為非有利於本人或非依照本人意思為之。民法第177條第一項前段。
(2)本件,甲將屋主房屋重新分刷,係為一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且為屋主之利益為之。然而,該屋主已經準備將該屋拆除,其管理行為並不利益本人,故屬於一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2. 甲得否主張粉刷之費用,端視屋主是否受有利益︰
(1)按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77條參照。本條所謂「本人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係指費用償還、損害賠償而言。
(2)本件,屋主已經欲將該屋拆除,因此,該粉刷行為對於屋主而言,其並未欲主張該利益。因此,雖然客觀上粉刷行為對於一屋來說,可能會增加其價值或美觀,但是如果原所有人並不想要這樣的好處時,那就真的是「多管閒事」。此時,即無法請求相關支出的費用。
3. 綜上所述,甲的請求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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