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明如下: 服務的公司是科技業外包商,且因沒有標到之後的勞務承攬,計於五月底與下一個得標廠商完成交接後撤離。 於5/13集合開會說明相關事情,並提到須要先簽離職單再簽新公司的應徵單,並於該週發下離職單請員工填寫並交回。 5/20收到勞工局下屬中科管理局之電子郵件通知,勞動檢查初步發現確有違反法令,於是通知相關同事(四月時有多位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取回離職單。 但公司主管私下訪談後表明最多只會給離職單影本,正本要留在公司,因為公司也要自我保護等等。 於是我只好先請同事將用LINE像公司主管要回離職單的對話截圖留存。 請問,公司這方面有沒有違法。或者說我們能不能主張這份離職單無效等等。 再問,接下來只能找律師或法扶幫忙之外還能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