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同法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同法條第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而所謂易服社會勞動是以受刑人提供無報酬的勞動服務替代入監執行,其適用對象與易科罰金制度相同,都是針對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輕微犯罪者,換言之,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此,被法院以洗錢罪判6個月徒刑,依法可以聲請社會勞動服務。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