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有三個子女(我、哥哥、弟弟),爸爸名下有五棟房子一片400坪土地,在10年前分別把其中四棟房子以買賣的名義過戶給哥哥、哥哥的兒子、弟弟、弟弟的兒子,現在只剩下最後一棟房子。 爸爸說要把這棟一樣以買賣的方式給我,但有附加條件是要簽署放棄繼承其他土地跟財產,想請問如果我簽下去房子拿到了,到時候其他遺產我也無法拿到應繼分嗎?還有想問這份放棄書有效力嗎? 如果我不簽署,讓這棟房子一樣成為遺產,到時候是不是連同那片400坪的土地跟一棟房子三個人平分?因為爸爸非常重男輕女,我也怕爸爸在遺囑中提到把土地給兩個男生把我排除在外,如果是這樣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到我該有的呢?
一、預先拋棄繼承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遺囑贈與如果超過您的特留分,可以主張保障您的特留分。換句話說,您可以得到的財產不能少於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第1款及第12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