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藥時與藥局人員有溝通不良,用語讓藥師感威脅,因此提告我,請問與他達成和解並取得和解書,對偵查庭檢察官在確認罪責是否有助益?除偵查庭外,還會走到第三階段判罪的階段嗎?
我不知道對方藥師是用什麼罪名提告,不過,從你的描述看起來,對方藥師因你的用語而感到威脅,那麼對方很可能是提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
另外,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以上的罪刑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告訴人提告之後不得撤回。
如果你與他在偵查庭中達成和解,當然有助於你的官司,但如果對方提告305條恐嚇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最後一定要做出處分,而你們的和解可有助於爭取緩起訴,如果檢察官作出緩起訴,就不會走到法院審判的階段,因此,你真的應該努力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積極向檢方爭取緩起訴,這才是正確的選擇與策略。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