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制從今(30日)起實施﹒.﹒交通部表示,8項交通微罪即起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停車部分,包括併排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這些違停項目都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有關檢舉他人交通違規、亂丟垃圾)以下問題,感謝解惑 1.檢舉人駕駛車輛臨停路旁,手持「相機」拍攝交通違規、亂丟垃圾之行為,並具名檢舉之,被檢舉人是否可針對該檢舉內容(相片、錄影畫面)對檢舉人檢舉其 1.違停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兩行為。 2.受理被檢舉人檢舉上情之機關,能否就上述情形依機關職權逕對檢舉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