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7-12 11:56

我在LINE通訊上買洗髮精
後來不需要了,但賣家已寄出
後來我沒有取貨 直接等時間到退回給賣家
這樣有算在七天鑑賞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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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需要檢視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的規定,以下簡單說明:

「七日鑑賞期」的定義與要件
賦予消費者保障的解約權
在「通訊交易」(如網購、電視購物)或訪問交易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消費者因為無法接觸商品或者無法深思熟慮而購物,導致權益受損,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無需任何理由都可以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1]
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沒有解約權
基於某些商品或服務的特性,例如容易腐敗、有時效性、衛生考量,法規上有所謂的「合理例外情事」,讓消費者對某些商品或服務無法享有解約權[2](即七日鑑賞期)。
行使解除權的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消保法賦予消費者不附理由的解約權,仍然要符合行使的限制。不論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服務之前或之後,想解約就必須要通知賣方(須為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業的「企業經營者」),才會產生解除契約的效果[3]
如果沒有向賣家提出解除契約的表示就直接「棄單」,並不是主張解約權/七日鑑賞期的方式,甚至視情形會有受領遲延的民事責任[4]

 

延伸閱讀:
李昕(2023),《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曾友俞(2023),《拆包裝的網購就不能退貨?》。
法科!輕鬆點︱S5EP26︱別當棄單人!買家不取貨,賣家怎麼辦?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3.   民法第258條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4.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person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4-07-12 17:52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可以認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但如企業經營者在網上已經事先聲明排除適用的話,那就不能退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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