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 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 1. 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 2. 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 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車輛所有人是「公司」,不是駕駛人,車輛受損,其被害人便是「公司」,應以「公司」名義作原告為妥。假如由駕駛人作原告,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疑慮。律師的建議,或許就是這個原因。您既已聘律師,請與律師洽談。